西安外事学院辅导员心理育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对于培育学生热爱生活、珍视生命、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和不懈奋斗、荣辱不惊、百折不挠的意志品质,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辅导员心理育人制度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学院+书院”协同育人机制和深化推进“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各学院和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把辅导员的心理育人管理水平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辅导员的心理育人工作职能,切实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第二章 辅导员心理育人工作机构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 心理育人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筹,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负责,各书院下设心理工作站开展具体心理育人工作,心理中心对书院心理工作站及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辅导员心理育人工作依托书院心理工作站开展,书院心理工作站应健全工作站人员组成,形成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站长,学工干部为副站长,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为成员的院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六条 书院心理工作站应在学校心理中心的专业指导下,完善站内日常心理育人工作档案,在学院和书院建立心理健康重点关注学生台账,组织辅导员开展心理育人活动并计算工作量。具体以《西安外事学院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量认定办法》(西外院生[2023]55号)为准。
第七条 辅导员作为心理育人工作的中坚力量,原则上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学生工作经验且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专业资质(二级或三级)。同时,所有辅导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咨询基础知识和实操》系统培训,具备一定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通过考核并获得岗位证书,可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团体辅导、危机干预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校心理中心遴选部分专业技能优秀的辅导员在书院心理工作站开展学生日常咨询辅导活动,并计入相应的工作量。
第三章 辅导员心理育人岗位职责
第九条 定期开展心理主题班会或专题分享,推进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强化学生对心理健康问题的重视,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增强心理健康素质。
第十条 开展心理健康宣传实践活动。充分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校园文化的重要作用,全方位培育学生积极心理品质。认真组织“阳光护航”心理育人宣传实践活动,同时,发挥班级学生特长,挖掘校园文化,丰富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手段,不断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十一条 提升谈心谈话质量和效果。落实辅导员谈心谈话工作制度,经常性与所带班级学生进行谈话,及早分类疏导各种压力。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人际关系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心理失衡问题,主动采取举措,避免因压力无法缓解而造成心理危机。
(一)关注新入学学生的心理健康状态,对在新生中常见的环境、人际、学习及生活适应方面的困扰提供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干预,避免发展成严重心理危机。重点关注新生心理测评中发现的心理问题学生,定期约谈,化解潜在危机,帮助学生顺利度过适应期。
(二)注重关心和帮助学业表现不佳、学习遭遇困难的学生。要及时给予个别指导,鼓励同学间开展朋辈帮扶,帮助学生疏解心理压力、提振学习信心。
(三)重点关注临近毕业仍未获得用人单位录用意向的学生,积极提供就业托底帮助,缓解就业焦虑。
(四)重点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资助的各环节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心理问题相结合。
(五)及时了解学生在人际交往、恋爱情感、集体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谈心谈话、团体心理辅导等,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交友观、恋爱观、大局观。在谈心谈话中遵循保密原则,建立心理健康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保护学生隐私,杜绝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强化危机的发现、识别、处理和上报。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的相关专业培训,提升危机识别、鉴别、处理的知识储备。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对重点学生的发现、上报、干预、反馈、动态关注的闭环管理。
(一)加强对心理普测、心理访谈等的重视程度,督促学生精准完成心理普查。
(二)认真开展普查后的心理约谈和约谈后的分类干预,加强对重点学生的动态关注,主动了解学生就医用药情况。
(三)积极参与重点关注学生的月回访、危机个案研判和个案研讨,不断提高心理危机预防的干预水平。
(四)在实践中健全心理危机预防和快速反应机制,把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变化规律,做好特殊时期、不同季节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十三条 辅导员要加强和家庭的有效联动,与学生家长保持稳定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是否存在早期心理创伤、家庭重大变故、亲子关系状况等情况,在家校联系中帮助家长了解学生当前的心理状态,所处年龄段的心理特点和规律,营造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的家校共育环境。
第十四条 辅导员需对所带班级和书院的心理问题学生情况进行动态掌握,分类关注,及时上报,主动沟通,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辅导员要强化心理专业伦理的学习,对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应予以保密,对违反相关法律和伦理准则,侵犯学生隐私、权益等行为给学生造成伤害的,将对辅导员的失职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全校辅导员心理育人队伍建设和培养,强化工作督查、素质能力提升。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学院具体负责辅导员心理育人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检查督促、考核奖惩等。
第十七条 学院和书院从学生的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心理健康宣传实践活动、谈心谈话、新生测评、重点关注学生约谈、危机的发现、识别、处理和上报等方面对辅导员心理育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结果纳入到辅导员个人年终考核构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